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並摘要標示下列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或警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
二、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及設施: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或警語。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者,得合併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