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
四、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新購車輛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新購車輛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執照影本。
六、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之整車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照片。
七、申請補助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機車,並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