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勞動事件聲請費、裁判費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五、繳納聲請費、裁判費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聲請費、裁判費之裁定影本為之。
六、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工會申請勞動事件聲請費、裁判費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四、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五、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六、繳納聲請費、裁判費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聲請費、裁判費之裁定影本為之。
七、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扶助者,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扶助者,已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免附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