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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第 2-1 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 3 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第 4 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