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查公布。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每件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