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於起訴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部分:
(一)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
(四)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二、查獲機關部分:
(一)主動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因接獲檢舉資料而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三)主動查獲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因接獲檢舉資料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四)依據通報資料而查獲偽造或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主動或接獲檢舉資料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獲案憑證中查獲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
(六)依據通報資料或在查緝一般違章漏稅案件中發覺涉嫌而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有協助查獲機關者,查獲機關應在具領獎金數額內提取二成給與之。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獲前項案件時,除酌予敘獎外,不適用前項發給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