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