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購買中古車或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過戶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購買之中古車或新車行車執照影本、全車及牌照號碼相片。
七、能證明第三條第三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與領取補助之車主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八、申請補助切結書。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申請文件。
二、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