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