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學生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