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第 3 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第 4 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
第 5 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
第 6 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