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衛生財團法人: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醫務外收入。
(四)非醫務活動費損:利息支出、捐贈支出及其他醫務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