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二、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四、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