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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其內容如附件一。
第 3 條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其內容如附件二。
第 4 條
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三。
第 5 條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四。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