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之學生,於其就讀國內大學數理相關學系學士學位期間,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及補助:
一、每學年度名列該學系該年級前三名者,依其名次,每一學年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十萬元、五萬元之獎學金。
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來回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學生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隨行看謢人員一人之來回經濟艙機票。
前項第一款獎學金之發給期間,不包括轉學後就學及延長修業之期間。
第一項第二款獲補助之同一學生,於該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與補助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並應於回國後,依法令規定之期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其有違反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