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指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及格;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指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及格。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之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前項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得繼續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