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