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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公、民營機關(構)使用本中心會議室全日者,每日徵收場地設備管理費新臺幣五千元,其同時使用影音視聽設備者,每日加收場地設備管理費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時間為半日者,均減半收費。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