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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部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第 1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領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格式如附表四。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