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權責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華奧會:應併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函送本部核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二、特定體育團體:除舉(承)辦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及國家代表隊選拔賽之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中華奧會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三、國際運動競賽、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承)辦單位:除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中華奧會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