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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第 1 條
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襄理工程處工程建設有關事宜。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段、隊,如附表。
第 5 條
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計畫之研擬、審查、修正、控管與資料蒐集及數據分析。
二、土地之調查、徵收、撥用、登記之配合處理與地上物測量、查估及拆遷。
三、專案計畫與工程簡報之彙整及製作。
四、工程竣工後之財產移轉作業。
五、工程施作紀要彙整。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第 6 條
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三、土建與軌道工程之景觀及公共藝術設置。
四、測量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五、軌道與測量材料、機具之招標文件編列、請購及檢驗。
六、場站之佈置、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審。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及機電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八、其他有關土建及軌道事項。
第 7 條
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
四、機電工程品質之查核及管考。
五、機電工程及土建、軌道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六、其他有關機電工程事項。
第 8 條
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
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三、工程進度管制、計價審核及竣工驗收。
四、工程契約及圖說資料之管理。
五、工程標案採購及相關專業訓練。
六、工程材料及帳務之管理。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施工、監造之督導及品質之查核、管考。
八、其他有關工事業務事項。
第 9 條
運務及安全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場站及行車旅運設施新建或改建協調。
二、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三、軌道切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鐵道系統營運前各階段檢查作業及營運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
六、工程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七、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變更與承諾事項督導及水土保持管理。
八、其他有關運務及安全衛生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隊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建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
二、土建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
三、土建工程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
四、土建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五、土建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六、土建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及財產移轉。
七、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
第 15 條
各工程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軌道與機電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
二、軌道與機電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三、軌道與機電工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
四、軌道與機電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五、軌道及機電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六、軌道與機電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及財產移轉。
七、其他有關工程隊事項。
第 16 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