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二、住宿設施係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三、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最大興建面積每處以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四、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及衛生設施,於林業用地最大興建面積每處以四十五平方公尺為限。
五、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每場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五公頃者,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每場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六、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者,不在此限。
七、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其範圍含適當之露營活動空間區域,且應配置休閒農業經營所需其他農業設施,不得單獨提出申請。
八、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
九、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
(一)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與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複合設置者,該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農特產品調理設施或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與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者,該複合設施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五公頃者,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三)複合設施每一休閒農場限設一處,並應註明功能分區,已納入複合設施內之設施項目,不得再申請獨立設置。
(四)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在複合設施內規劃之區域面積,各單項配置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十、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眺望設施。
(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