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分數,得依左列標準增給: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而有相當貢獻者,增給作業分數零‧七至一‧三分。
二、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至一‧三分。
三、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獲得具體效果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分。
四、對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分。
五、作業成績特殊優良,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分。
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刑人依前項標準增給分數者,均不得超過一分,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亦同。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