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或委託由執行單位進行之科技計畫。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自行從事之科技計畫。
(三)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所屬行政機關)與產業界共同補助或委託執行單位辦理之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
(四)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合作辦理之產業技術研究計畫。
(五)本會或所屬機關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企業、或他人補助、委託之科技計畫。
二、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科技計畫者: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三)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企業。
(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
三、國有研發成果:指依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且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管理者。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產學合作計畫:指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方式執行,且其業者出資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或業者提供技術經雙方同意貢獻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科技計畫。
六、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