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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太空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或五十元元。
二、立體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七十元,優待票五十元、三十元或三十五元。
三、展示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或五十元。
四、植物園溫室門票: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優待票十元。
五、科學中心門票: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優待票十元。
六、第一演講廳:新臺幣六千元。
七、科學教室(二):新臺幣六千元。
八、第三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九、第四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十、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演講廳: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一、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研習教室:新臺幣一千元。
十二、特展室:每平方公尺每日新臺幣十五元。
十三、植物園視聽教室:平日新臺幣五千元,假日六千五百元。
十四、植物園研習教室:平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假日六千元。
十五、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
十六、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停車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大型汽車四十元、小型汽車二十元、機車十元;電動接駁車使用費全票三十元,優待票十五元。
十七、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本館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一,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使用費用說明詳如附表二,第十五款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三,第十六款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規定詳如附表四,第十七款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五。
本館展場及其周圍場地舉辦之具國際或教育學術性質之特展門票,收費另依本館與合作單位所訂契約及成本另行訂定,不受本標準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