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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及史蹟大樓特展室。
第 3 條
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