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
第 3 條
從事捕撈作業漁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
式如附表一: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魚種。
四、漁獲重量。
五、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六、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
從事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獲物運搬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
,應包括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轉載期間。
二、漁獲物來源漁船船名及國籍。
三、主要轉載魚種。
四、漁獲物或漁產品轉載重量。
五、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