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 2 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