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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收取查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第 3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