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設置於物體最高處之障礙燈(以下簡稱頂裝燈)使用高亮度或中亮度障礙燈時,應依下列規定於頂裝燈與所在地表或水面間加裝中間層燈:
一、頂裝燈為 A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零五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在一百零五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設置。
二、頂裝燈為 B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以B型低亮度障礙燈及B型中亮度障礙燈在五十二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依序設置。
三、頂裝燈為 C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在五十二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設置。
四、頂裝燈為 A 型高亮度障礙燈,中間層燈應在一百零五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設置,最底層燈應高於所在地表或水面七十五公尺。
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其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零五公尺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設置中間層燈。
中間層燈之設置組合應符合附件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