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
,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
臺幣五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