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或團體。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
二、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
前項證明文件如下:
一、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立案證書及其章程影本。
二、不動產經紀業:經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不動產租售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