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得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