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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
第 3 條
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漁種。
四、漁獲重量。
五、漁獲銷售日期、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