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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驗光師。
二、普通考試:驗光生。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但驗光生考試得視實際情況暫停辦理。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8 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9 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10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11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4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