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