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
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
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
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
目 A 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
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
拳道協會證明。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第 3 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
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
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一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
額內。
第 4 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或跆拳道專長之
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得參酌中華民國體
育運動總會各單項運動規則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