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
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藝術人才培育之策辦、藝術欣賞人口之研究、活化及表演團隊之扶植
。
四、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展演計畫及研習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
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行政院核定改制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