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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