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如下:
一、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二、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三、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次。
四、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五、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為原則。
前三項返家探視由外役監指定期日並發給返家探視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