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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
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 3 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
附表 C 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
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 4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