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於離職或異動後,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第二項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公私場所廠址,或於原公私場所廠址擔任非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