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四、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理)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理)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監事)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監事)參與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十、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