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1.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優惠對象。
2.半票:學生、軍警人員。
3.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4.免費:身高一一○公分以下幼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及身心障礙人士。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一般機車。
2.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箱型車。
3.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