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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第 3 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第 4 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第 5 條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