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及查核事項。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及管理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督導。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
十三、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