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之服制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之人員;義勇消
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編訓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人員。
第 3 條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及搜救 (救助) 工作服三種。
第 4 條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第 5 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
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第 6 條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
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
定。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
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第 6-1 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
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
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
授階。
第 7-1 條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
,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
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
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