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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鵝鑾鼻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第 3 條
鵝鑾鼻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