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
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第 3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
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
狀況統籌調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
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 4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
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
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
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發展
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研究及創新,及
長期照顧保險籌備期各項籌備工作、人力培訓與儲備、政府應負擔之
長期照顧保險經費等。
第 5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
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
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