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
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
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
第 4 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
(如附件一)辦理。
第 5 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
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
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
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 6 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
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
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 7 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
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